于1960年12月14日由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大会通过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大会.
生效日期:1962年5月22日,根据第14条规定
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大会于1960年11月14日至12月15日在巴黎举行的第十一届会议.
忆及《世界人权宣言》确认不应有歧视的原则,并宣告人人有权受教育,
考虑到在教育方面存在歧视是《世界人权宣言》所载各项权利的侵犯,
考虑到,根据其《宪章》的规定,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旨在促进各国间的合作,以确保普遍尊重人权和教育机会均等,
认识到,因此,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有责任在充分尊重各国教育制度多样性的前提下,不仅要禁止教育领域的一切歧视,而且要促进该领域所有人的机会均等和待遇平等,
收到关于教育歧视各方面问题的提案,该问题构成会议议程的第17.1.4项,
在第十届会议上决定将此问题列为国际公约的对象和向成员国提出建议之后,
于1960年12月14日通过本公约:
第一条
1.就本公约而言,“歧视”是指基于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民族或社会出身、经济状况或出身而进行的任何区分、排斥、限制或偏好,其目的或效果是破坏或改变在教育领域的待遇平等,特别是:
a) 将个人或群体排除在各级各类教育之外;
b) 将个人或群体的教育降低到较低水平;
c) A reserva de lo previsto en el artículo 2 de la presente Convención, instituir o mantener sistemas o establecimientos de enseñanza separados para personas o grupos; o
d) Colocar a una persona o a un grupo de personas en una situación incompatible con la dignidad humana;
2. A los efectos de la presente Convención, la palabra “enseñanza” se refiere a la enseñanza en sus diversos tipos y grados, y comprende el acceso a la enseñanza, el nivel y la calidad de ésta y las condiciones en que se da.
第二条
如果缔约国允许存在以下情况,则不应视为本公约第一条所指的歧视:
a) 为男学生和女学生设立或维持分开的教育制度或学校,只要这些制度或学校提供同等的入学机会,拥有同等合格的师资,同等质量的校舍和设备,并允许遵循相同的课程或同等的课程;
b) 为宗教或语言原因而设立或维持独立的教育体系或学校,只要学生家长或法定监护人可以自愿选择是否参与这些体系或就读这些学校,并且这些学校所提供的教育符合主管当局为同等教育阶段可能制定的或批准的标准;
c) 设立或维持私立教育机构,只要这些机构的目的不是为了排斥任何群体,而是为了在公共机构提供的教育之外增加新的教育可能性,并且只要这些机构的运作符合此目的,并且所提供的教育符合主管当局可能为同等教育阶段制定的或批准的标准。
第 3 条
为了消除或防止本公约所指的任何歧视,缔约国承诺:
a) 废除所有包含教育歧视的法律和行政规定,并停止所有此类行政措施;
b) 采取必要措施,包括立法措施,以确保在学生入学方面不发生任何歧视;
c) 在学费、奖学金或任何其他形式的学生资助的分配方面,以及在给予为在国外继续学习可能必需的许可和便利方面,除基于功绩或需求外,不得允许公共当局在国民之间存在任何区别对待;
d) 在公共当局可能向教育机构提供的任何形式的援助中,不得允许基于学生属于某一特定群体的唯一事实而产生的任何偏好或限制;
e) 允许居住在本国领土内的外国国民在与本国国民相同的条件下接受教育。
第四条
本公约缔约国还承诺,根据国家情况和实践,采取适当方法,制定、发展和实施旨在促进教育领域机会和待遇平等的国家政策,并特别采取以下措施:
a) 规定实行免费义务初等教育,并使中等教育以各种形式普及并对所有人开放;使高等教育在完全平等和人人皆有能力的基础上对所有人开放;确保人人遵守法律规定的入学义务;
b) 在同一级别的所有公立学校中保持同等的教学水平和同等的教学质量条件;
c) 采取适当的方法,促进和加强对未接受过小学教育或未完全接受过小学教育的人的教育,并允许他们根据自己的能力继续深造;
d) 确保在教师专业培训中不存在任何歧视。
第5条
本公约缔约国同意:
a) 教育的目的应是充分发展人的个性,加强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尊重,并促进各国、各民族以及各宗教集团间对理解、宽容和友谊的认识,并应促进联合国维持和平的活动。
b) 必须尊重父母或法定监护人选择学校的自由,1. 选择非公共教育机构的自由,但这些机构必须遵守主管当局可能制定的或批准的最低标准;2. 根据各国的适用规定,为子女提供符合其自身信念的宗教和道德教育;此外,不得强迫任何个人或团体接受与其信念不符的宗教指导;
c) 必须承认少数民族成员有权开展其固有的教学活动,包括建立和维持学校,并根据各国的教育政策,使用和教授其本国语言,前提是:
i) 该权利的行使不得妨碍少数民族成员理解集体文化和语言,不得妨碍其参与集体活动,也不得损害国家主权;
ii) 这些学校的教学水平不应低于主管当局规定或批准的一般水平;
iii) 入读这些学校应是自愿的。
2. 本公约缔约国承诺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本条第1款所述原则的实施。
第6条
本公约缔约国承诺在其执行过程中,尽最大努力注意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大会可能通过的建议,以确定为反对教学领域中的各种歧视和实现该领域中的机会均等和待遇均等而应采取的措施。
第7条
缔约国应按照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大会确定的日期和方式,提交定期报告,说明为执行本公约所采取的立法或规章措施以及其他措施,包括为制定和发展第四条所规定的国家政策所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成果以及在执行中遇到的障碍。
第八条
本公约两缔约国或两个以上缔约国之间关于本公约的解释或适用的任何争端,如经谈判未能解决,应应争端各方之请求,提交国际法院处理,以期作出裁决,但须无其他解决争端的方法。
第九条
不得对本公约提出任何保留。
第十条
本公约不应损害个人或团体根据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之间达成的协议所享有的权利,只要这些权利不违背本公约的文字或精神。
第11条
本公约以西班牙文、法文、英文和俄文拟定,四种文本同等有效。
第12条
1. 本公约将提交给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成员国,由其依照各自的宪法程序予以批准或接受。
2. 批准书或接受书应交存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总干事。
第13条
1. 本公约开放给非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会员国但经该组织执行局邀请的任何国家加入。
2. 加入应通过向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总干事交存加入文书的方式进行。
第14条
本公约应在第三份批准书、接受书或加入书交存之日后三个月生效,但仅对在该日期或在此日期前交存各自批准书、接受书或加入书的国家生效。对于其他国家,本公约应在其各自批准书、接受书或加入书交存后三个月生效。
第15条
本公约缔约国承认本公约不仅适用于其本土领土,而且适用于其负责处理国际关系的一切非自治领土、托管领土、殖民地领土或任何其他领土。 缔约国承诺,如必要时,在批准、接受或加入本公约之前或之时,与该等领土的政府或其他主管当局协商,以期将本公约适用于该等领土,并应将本公约适用的领土通知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总干事,此通知应在收到后三个月生效。
第16条
1. 本公约的每一缔约国,得代表本国或代表其负责处理国际关系的任何领土而声明退出本公约。
2. The denunciation shall be notified by means of a written instrument deposited with the Director-General of the United Nations Educational, Scientific and Cultural Organization.
3. The denunciation shall take effect twelve months after the date on which the instrument of denunciation is received by the Director-General.
Article 17
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总干事应将第12条和第13条所述的任何批准、接受或加入文书的交存情况,以及分别在第15条和第16条中所述的通知和声明,通知本组织各会员国、第13条所述的非会员国以及联合国。
第18条
1. 本公约得由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大会予以修订。但修订不得约束已成为修订后公约的缔约国的国家。
2. 如果大会通过一项修订本公约全部或部分内容的新的公约,除非该新公约另有规定,否则本公约在修订后的新公约生效之日起将不再开放供批准、接受或加入。
第19条
根据《联合国宪章》第102条的规定,本公约将应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总干事的要求,在联合国秘书处进行登记。
于1960年12月15日在巴黎订立,正本两份,一份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会第十一届会议主席签署,一份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总干事签署,两份文本均应交存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档案处,并应将核证无误的副本分送本公约第12条和第13条所指的各会员国以及联合国。
以上为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会第十一届会议于1960年12月15日在巴黎闭会时所议定并通过的《公约》的真实文本。
兹证明,下列签署人,各就其职务,于1960年12月15日在此签署,以昭信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