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的报告。
人权理事会。第25届会议。议程项目2和3。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及秘书长的年度报告。促进和保护所有人权——公民、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包括发展权。
摘要本研究旨在探讨包容性教育作为实现包括残疾人在内的所有人享有普遍教育权利的手段。研究分析了《残疾人权利公约》的相关规定,强调了良好实践,并考虑了建立包容性教育系统所面临的挑战和策略。
目录
- 一、引言。
- 二、包容性教育作为人权的权利。
- A. 包容作为教育的基本原则。
- B. 包容性教育权利的规范演变。
- 三、残疾人享有包容性教育的权利。
- A. 反对拒绝条款。
- B. 享有免费、优质的包容性教育的权利。
- C. 可及性与障碍消除。
- D. 教育中的合理调整。
- E. 支持。
- F. 机会均等。
- G. 职业培训和能力建设。
- H. 终身学习。
- 四、国家层面的应用。
- 五、国际合作。
- 六、结论与建议。
二、导言
1. 在其第22/3号决议中,人权理事会请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人权高专办)就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编写一份研究报告,并与各国及其他相关利益攸关方协商,包括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儿童基金会)、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教科文组织)、区域组织、负责残疾人状况的社会发展委员会特别报告员、民间社会组织,包括残疾人组织以及国家人权机构。该决议还要求在人权理事会第25届会议之前,在人权高专办网站上以无障碍格式发布该研究报告。
2. 为此,人权高专办邀请会员国、儿童基金会、教科文组织、区域组织、民间社会组织和残疾人组织、负责残疾人状况的社会发展委员会特别报告员以及国家人权机构作出贡献,并向它们发送了一系列与残疾人教育有关的问题。结果,人权高专办收到了39个国家、12个国家人权机构以及31个民间社会组织和其他利益攸关方的答复。所有收到的贡献的完整文本均可在人权高专办网站上查阅1。
二、包容性教育作为一项人权
A. 包容是教育的基本原则
3. 受教育权是一项普遍权利,为国际人权法所承认,因此适用于所有人,包括残疾人。若干国际文书,包括《世界人权宣言》、《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儿童权利公约》,都阐述了享有受教育权的普遍性和不歧视原则 2。包容性教育已被确认为各国保障受教育权的普遍性和不歧视性最恰当的模式。残疾人权利公约指出,为了使残疾人能够行使这项权利,必须存在包容性教育系统;因此,受教育权就是获得包容性教育的权利。
4. 一般而言,教育系统在对待残疾人方面采取了以下三种方法之一:排斥、隔离和融合。排斥是指学生因残疾而被学校拒之门外,且未被提供与其他学生享有平等权利的教育选择。在这种方法中,残疾学生因其年龄、发展水平或诊断而被阻止进入教育系统,并被安置在社会福利或医疗环境中,无法获得教育。隔离是指有这些特征的学生被送往专门为满足特定残疾需求而设计的教育机构,通常是在特殊教育系统中。最后,融合是指有残疾的学生就读于普通学校3,只要他们能够适应并满足学校的标准化要求。融合方法完全侧重于加强学生遵守既定规范的能力4。
5. 排除、隔离或融合残疾人士的方针可能在一个国家内并存,并影响到残疾人士以外的其他人。包容性教育方针正是为了应对这些歧视性方针而产生的。《德拉萨兰曼卡宣言与特殊教育需求行动框架》(《德拉萨兰曼卡宣言》)在其序言中指出,其灵感来源于“认识到必须采取行动以实现‘所有人的学校’,即包容所有人的学校,庆祝差异,支持学习并满足每个人的需求”。根据《德拉萨兰曼卡宣言》,包容性教育系统5是指那些学校采用“以儿童为中心的教学法,能够成功地教育所有儿童,包括有严重残疾的儿童”(《行动框架》,第3段)。该宣言还提倡社会观念的转变。正如负责监督《残疾人机会均等规章》执行情况的社会发展委员会前特别报告员所指出的,世界上所有的儿童和青少年,无论其长处和短处、希望和期望如何,都有权获得教育。不是我们的教育系统有权选择某些类型的儿童。因此,一个国家的学校系统必须适应,以满足所有儿童6的需求。
6. 教育向包容性方法的演变反映在1990年世界全民教育会议上,会议承认了残疾学生被排除在学校系统之外的问题。早在1978年,沃诺克报告(7)就已认识到在普通学校进行融合的必要性。随着1993年《残疾人机会均等标准规则》的通过,融合被引入,但直到1994年,在92个政府签署的《萨拉曼卡宣言》中,才倡导包容性教育。该宣言呼吁普通学校为所有学生提供优质教育,包括有特殊支持需求的残疾学生,不加歧视(第viii页)。2000年的《达喀尔行动框架——全民教育》强调,教育系统必须具有包容性,并能灵活应对所有学生的具体情况和需求。2005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包容性指南》强调,包容性教育的核心是教育的人权。9. 2006年,在上述背景的基础上,《残疾人权利公约》赋予了“包容性教育系统”概念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地位,该概念被认为是确保所有学生,包括残疾人在内的受教育权,不受歧视且与其他学生享有平等权利的唯一途径。换句话说,公约强调,受教育权实际上是获得包容性教育的权利。
7. 包容是一个承认以下几点的过程:a) 消除限制或阻碍参与的障碍的义务;以及 b) 修改普通学校的文化、政策和实践,以满足所有学生(包括有残疾的学生)的需求的必要性。包容性教育意味着改革学校系统,并确保人际关系基于基本价值观,从而实现所有人的全部学习潜力。它还意味着有效的参与、个性化的指导和包容性的教学法。包容性教育的主要价值观包括平等、参与、不歧视、庆祝多样性以及交流良好实践。包容性方法重视学生作为个体,尊重其固有的尊严,并承认其为社会做出贡献的需求和能力。它还认为差异提供了学习的机会,并认识到学校与整个社区之间的关系是建立包容性社会的基础,从而产生归属感(不仅对学生,也对教师和家长)。
8. 包容性教育在社会层面至关重要,因为它为消除污名化和歧视提供了坚实的基础。一个包含残疾人的混合教学环境,能够让他们贡献的价值得到认可,并逐步应对和消除偏见和误解。包容性教育也促进了所有人的优质教育,推动了更广泛的课程和教学策略,有助于整体技能和能力的培养。当教学与不同能力水平的多元参与者相结合时,这种联系为实现目标和自尊带来了新的视角,使人们能够建立一个基于相互尊重和权利的社会。
9. 落实受教育权是实现社会和经济包容以及充分参与社会活动的必要条件。因此,人们认识到,受教育权是所有人权不可分割和相互依存的一个范例,因为它在充分有效行使其他人权方面起着首要作用。11. 受教育能够获得官方证书,而这在当今开放的劳动力市场中越来越受到重视。因此,残疾人必须与其他学生平等地获得学习证书和学历,以便能够竞争并成为劳动力的一部分。考虑到残疾人因歧视而面临着不成比例的高失业率12,这一点就更加重要了。此外,改善残疾人的就业前景可以降低社会援助成本,并有助于经济增长。如果能保证残疾人获得包容性教育体系的途径,就可以减少失业对国内生产总值的负面影响13。
B. 包容性教育权在国际人权条约和文书中的规范演变
1. 包容性教育在国际人权条约和文书中的体现
10. 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第26条承认教育权是一项基本人权,随后在各项法律文书中得到体现,这些文书扩大了其范围并明确了各国的义务。这一进程最终促使《残疾人权利公约》承认,包容性教育是实现该权利普遍性的最佳模式。《取缔教育歧视公约》、《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制定,为实现这一目标迈出了重要一步。
11. 《公约》第13条阐述的教育权包括:a) 对所有人实行免费的义务初等教育;b) 通过逐步实行免费教育,使中学教育(包括技术和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都人人平等地可以享有;c) 促进为未能接受或未能完成初等教育全部课程的成年人提供基础教育;以及d) 发展学校制度,设立奖学金制度,并不断改善教师队伍的工作条件。该《公约》承认父母或监护人有权为子女选择符合其子女的教育,只要这种教育符合最低的教学标准。
12. 各种形式和各级教育都必须具备四个相互关联的基本特征,即:可获得性、可及性、可接受性和适应性 14(通常因其英文首字母而被称为“4A”)。可获得性意味着有足够数量的教育机构;可及性要求这些机构在身体上和经济上都可供所有人无歧视地进入;可接受性意味着教育的形式和内容必须是相关的、文化上适当的、高质量的,因此学生以及在适当时的家长都能接受。最后,适应性要求教育必须具备足够的灵活性,以适应不同社会文化背景下学生不断变化的需求和现实。适应性还意味着需要创建能够成功教育所有儿童的学校,因此,它是包容性教育的基本原则之一。
13. Si bien en el Pacto se prevé la aplicación progresiva de los derechos y se reconocen las dificultades causadas por la escasez de recursos, en el artículo 13 se enuncian algunas obligaciones jurídicas generales y específicas que son de efecto inmediato, como la eliminación de las disposiciones discriminatorias y la implantación de la enseñanza primaria para todos. El incumplimiento de esas obligaciones constituye una vulneración directa del derecho a la educación 15. La disposición sobre la no discriminación que figura en el Pacto exige una reducción de los obstáculos estructurales y fija como objetivo el logro de la participación efectiva y la igualdad de todas las personas con discapacidad. En esa disposición se reconoce que la mejor forma de impartir enseñanza a las personas con discapacidad es en el marco del sistema general de educación, y el Pacto contiene un llamamiento implícito a los Estados para que incluyan a las personas con discapacidad en la enseñanza ordinaria y la enseñanza a lo largo de la vida 16.
14. Otros tratados internacionales de derechos humanos, como la Convención sobre la eliminación de todas las formas de discriminación contra la mujer, la Convención sobre los Derechos del Niño y la Convención Internacional sobre la protección de los derechos de todos los trabajadores migratorios y de sus familiares, han abordado las implicaciones específicas del disfrute del derecho a la educación para determinados grupos 17. El derecho a la educación se ha reconocido también en los instrumentos jurídicos internacionales relativos al derecho de los refugiados y el derecho internacional humanitario, así como en diversos convenios de la Organización Internacional del Trabajo (OIT).
15. 各区域人权体系也承认教育权,例如在《非洲人权和人民权利宪章》、《美洲人权公约》及其关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第一个附加议定书、《欧洲人权公约》的议定书以及《美洲残疾人消除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中均有体现。
16. 儿童权利委员会通过将残疾儿童最大程度地融入社会(和教育)以及他们不受任何歧视地、在平等机会的基础上享有教育的权利作为基本原则,从而促进了包容性教育的权利18。歧视会削弱残疾儿童从教育机会中受益的能力,并阻碍他们最大程度地发展个性和身心能力的目标19。因此,必须提供援助,以确保教育的获得方式有利于实现这些目标。必须分配足够的资源来满足所有相关需求,包括执行旨在将残疾儿童纳入普通教育的计划20。
17. 儿童权利委员会已采纳包容性教育的概念,将其定义为旨在为所有学生提供全面、有效和优质教育的价值观、原则和实践的集合,这些价值观、原则和实践不仅能满足残疾儿童的学习条件和需求,而且能满足所有学生的学习条件和需求 21。
2.《残疾人权利公约》第24条
18. 《公约》第24条重申了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并指出包容性教育是实现残疾人普遍受教育权利的途径。《公约》是第一个明确提及包容性教育概念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书。与《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和《儿童权利公约》一样,《残疾人权利公约》并未规定一项新的权利,而是阐明了残疾人在“不受歧视和机会均等”的基础上享有受教育权利的具体含义。该条规定,缔约国应确保各级教育系统以及终身学习(第1款)。第24条第2至5款为建立此类教育系统提供了指导22。需要指出的是,条款中的规定应整体考虑,而不是孤立地考虑。第24条与其他条款相关,也依赖于其他条款,并且在阅读时应考虑到第3条中阐述的总体原则。第24条应与第19条(独立生活和融入社区的权利)一并阅读,因为建立包容性教育系统的要求也是实现全面融入社区和参与社区以及避免残疾人孤立或分离的必要条件。
19. 旨在教育方面的目标,如《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儿童权利公约》所述,并非仅限于残疾或与残疾相关。该公约反映了《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所宣称的总体目标,即促进人的潜能和尊严(第24条还提到了“自尊”),尊重人权(第24条还提到了“和人的多样性”),最大限度地发展个人、才能和能力,以及有效参与自由社会。
20. 《公约》第24条第2款规定,必须确保残疾人不被排斥在主流教育体系之外,这意味着普通学校不得因残疾而拒绝招收学生(第24条第2款a项)。此外,各国应确保残疾人能够获得包容、优质和免费的初等和中等教育,并与其他人在平等的基础上享有这些权利。无障碍和适应性是这方面特别重要的概念。无障碍性在《公约》第9条中得到加强,根据该条,缔约国应采取适当措施确保残疾人能够获得。适应性是全面审查教育体系以实现包容性学校的关键要素。
21. 在《公约》第24条第2款c项中,要求缔约国确保作出合理调整,根据《公约》第2条的定义,这些调整必须基于对每个具体案例的评估,以保障人权的享有。必须强调的是,根据《公约》,拒绝合理调整构成基于残疾的歧视,因此立即被禁止。根据第24条第2款d项和e项,缔约国有义务提供必要的支持并提供个性化的支持措施。
22. 第24条第3款侧重于残疾人的机会均等,并特别关注具有共同残疾类型的人的需求。要求缔约国为残疾人提供学习生活技能和社会发展技能的机会,以促进他们充分和平等地参与教育和社区生活。这包括促进盲文、手语及其他沟通方式和形式的学习,以及定向和移动技能的学习。对于聋人,要求促进其语言认同。这项规定旨在确保面临沟通障碍的人不被排除在普通教育体系之外,并在适合其最大程度发展学术和社会发展的环境中,以适当的语言、方式和媒介接受教育。
23. 在第24条第4款中指出,为了使普通教育系统具有包容性,必须聘用精通手语和/或盲文的教师。此外,所有教育层级的专业人员和工作人员都应接受培训,使其能够认识残疾并学习使用适当的沟通和教育技术及材料。
24. 第24条第5款涉及高等教育、职业培训、成人教育和终身学习的普遍机会。它重申残疾人有权在不受歧视和平等的基础上获得这些机会。这既意味着需要普遍的无障碍性,也意味着需要采取合理的便利措施。
25. 在其最终意见中,残疾人权利委员会已要求缔约国保障并有效实现享有包容性教育的权利24。委员会促进了在适用第24条时采取性别平等方针25。它还建议将罗姆儿童26、非洲裔人士27、土著居民和农村地区居民28纳入普通学校。委员会曾多次表示,应优先考虑普通学校而非特殊学校29。
三、残疾人享有包容性教育的权利
A. 反歧视条款
26. 残疾人接受普通学校教育的权利载于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a) 项,其中规定,残疾人不得因残疾而被排除在普通教育体系之外。作为反歧视措施,“反歧视条款”具有即时效力,并辅以合理的调整。建议教育法律包含一项明确的反歧视条款,禁止拒绝入学普通学校,并保证教育的连续性。应取消基于缺陷的评估,以分配学校,并分析支持需求,以有效参与普通学校。例如,在新不伦瑞克省(加拿大),有一项学校政策规定,学生不得被排除在普通教育之外 30,并保证包容性教育。
27. El marco jurídico para la educación debe exigir que se adopten todas las medidas posibles para evitar la exclusión. Algunos sistemas educativos establecen mecanismos específicos que tienen el efecto de excluir a algunos estudiantes, por ejemplo, al fijar límites de edad para terminar los cursos. Debe modificarse la legislación que respalde esos sistemas y aquellos que excluyan abiertamente a los estudiantes de la educación por tener alguna deficiencia.
B. Derecho a una educación inclusiva, gratuita y de calidad
28. La adopción de un sistema educativo inclusivo no significa que la educación sea de calidad inferior; al contrario, la implantación de una educación de calidad es un elemento central de las medidas recomendadas. La educación de calidad guarda relación con el concepto de la aceptabilidad y la UNESCO ha recomendado cinco dimensiones para promover ese objetivo: el respeto de los derechos, la equidad, la relevancia, la pertinencia y la eficiencia y eficacia 31.
29. 人权教育强调了免费和义务初等教育的原则,以及逐步实现人人不受歧视地享有免费的中等和高等教育。不歧视可以消除教育中的排斥和退学,促进参与决策。
30. 在教育背景下,公平意味着每个学生都能从系统提供的机会中受益。因此,教育系统必须提供与成果相关的实质性平等。必须确保在入学、过程和成果方面的公平。
31. 教育应具有相关性,符合社会赋予它的目标,并应实现《残疾人权利公约》第24条第1款明确规定的目的。教科文组织在强调教育的相关性时,建议应用德洛尔报告中确立的四个支柱(学会认识、学会做事、学会生存、学会与人和谐相处)32。
32. 相关且有意义的教育应促进自主性、自我管理和身份认同的发展,并适应学生的需要。这需要摒弃同质化,拥抱多样性教学法。
33. 有效性和效率是优质教育的特征。教育应在将优质教育的权利转化为有效实践方面做到有效,并在承认和尊重学生所付出的努力(而不仅仅是结果)方面做到高效。
34. 包容性教育需要包容性的评估方法。认知学习是优质教育的一个指标,但并非唯一指标。评估方法应基于为教育设定的目标,并考虑到定义优质教育的不同维度。
C. 可访问性与障碍消除
35. 《残疾人权利公约》第九条规定,缔约国的主要义务之一是确保可访问性。残疾人通常在进入物理环境、沟通以及由于社会经济因素和态度而产生的障碍方面面临阻碍。这反过来又可能对其获得物理环境、知识、教育材料和信息产生负面影响。研究和消除这些障碍是包容性教育的必要条件。
36. 消除物理和沟通障碍的措施通常侧重于改造基础设施、提供无障碍交通服务、引入通信手段和推广通用设计。
37. 为了应对社会经济障碍,各国可以向残疾学生提供经济援助或经济激励。值得注意的是,所有人的免费初等教育意味着无障碍措施也必须是免费的。芬兰的《基础教育法》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它规定残疾学生还有权获得免费的口译和辅助服务,以参与教育。
38. 源于教师、其他学生和家庭态度的障碍可能非常严重,而且通常难以克服。值得注意的是,例如在挪威,《教育法》承认无障碍措施应同时针对物理和社会心理环境。《残疾人权利公约》第8条规定的提高公众意识的措施可以促进消除这类障碍。
39. 确保无障碍的义务应成为法律要求,并有充足的资金支持。此外,学校可以为有残疾学生的学生获得更高的预算分配(例如,在蒙古,该分配是三倍),以支付与无障碍相关的费用。从大规模项目(如阿根廷的“700所学校国家计划”)到试点项目(例如格鲁吉亚的33个项目),都有不同规模干预措施的良好范例。虽然无障碍措施的实施通常由地方政府负责,但有必要在国家层面制定标准34.
40. 确保无障碍意味着采取足够措施,使所有学生都能有益地参与。无障碍也应启发教育政策的设计。如果得到尊重,它将逐步导致更多包容性学校的出现。一些教育系统制定了指标来量化无障碍措施实施的进展。这些指标也应包括与沟通无障碍相关的困难。
D. 教育中的合理调整
41. “合理便利”在《残疾人权利公约》中被定义为一项反歧视措施,必须立即生效。35. 该措施的目的是确保所有残疾人都能在现有体系中平等地获得教育。拒绝提供合理便利构成对《公约》的侵犯。
42. 包容性教育体系旨在满足多样化学生群体的需求;然而,即使是最先进的包容性教育体系,也可能因学生的特殊需求而存在设计上的不足。在这种情况下,包容性体系应审查其做法,以确定是否可以通过系统性措施或合理便利来弥补这些不足。应设立合理便利基金来解决这些情况。
43. “合理便利”的概念在某些法律体系中是一个共同的概念。它被认为是一个客观测试的结果,该测试涉及对可用资源、便利措施的相关性以及旨在消除歧视的预期目标的分析。“残疾人权利委员会”尚未在其判例法中确立指导这些测试的标准。
44.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已制定了关于尽最大可能利用现有资源来执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措施指南36,其中包括落实教育权的措施。这项关于“合理性”标准的指导意见可能与《残疾人权利公约》相关,直到残疾人权利委员会就《公约》规定的合理便利的具体标准制定自己的指南。各国还应建立议会间的合作,以在立法和司法指导方面取得进展,从而直接执行合理便利的非歧视性条款。澳大利亚、加拿大、西班牙、美国、菲律宾、爱尔兰、以色列、新西兰、英国、南非、瑞典和津巴布韦以及欧洲联盟等国都有良好实践的例子37。
E. 支持
45.提供充分支持是包容性教育的一个基本特征。它在《残疾人权利公约》第24条第2款d)和e)项以及该公约的其他条款中被明确提及。充分支持也与无障碍措施相辅相成并与之相关联。
46. El apoyo puede adoptar distintas formas, aunque siempre debe considerar las necesidades individuales. Algunos sistemas educativos utilizan el concepto del diseño universal del aprendizaje en sus políticas de inclusión para englobar tanto el apoyo estructural como el apoyo individual. Tal es el caso en New Brunswick (Canadá). Sin embargo, los sistemas de integración también pueden utilizar planes personalizados. La atención personalizada debería considerarse una característica central de la educación inclusiva. La Ley de educación básica de Finlandia es un ejemplo de ello, ya que garantiza el derecho a un plan personalizado de enseñanza para todos los alumnos que necesiten apoyo regular para el aprendizaje.
47. Un elemento central de los planes personalizados de enseñanza es la participación de los profesionales, los padres y el alumno 38. Esos planes están orientados a conseguir que cada alumno viva, estudie y actúe de forma autónoma, con el apoyo necesario, teniendo en cuenta su capacidad. Los directores de los centros escolares de Bélgica han solicitado que, cuando sea necesario, un “panel de apoyo” evalúe la situación personal antes de decidir las medidas de apoyo que se requieran. Los planes personalizados deben actualizarse periódicamente sobre la base de metas factibles y estar redactados en un lenguaje claro.
48. Existen numerosas medidas de apoyo basadas en planes personalizados de educación que van desde medios técnicos compensatorios, medios didácticos auxiliares y tecnología de la información y auxiliar hasta procedimientos educativos especiales. Una de las medidas más importantes es la designación de un asistente para la enseñanza, compartido o exclusivo, dependiendo de las necesidades del estudiante. Es importante destacar que esta lista no exhaustiva recoge una serie abierta de medidas de apoyo que se reflejan en el artículo 24, párrafo 2 d) y e), de la Convención.
49. Todas estas medidas deben respaldarse con una asignación suficiente de recursos en el presupuesto del Estado. En Irlanda, el 15 % del presupuesto total para educación se destina a la prestación de apoyo en las escuelas ordinarias. Aun cuando las limitaciones económicas han impedido aplicar plenamente todas las opciones, los Estados han encontrado soluciones creativas. En Guatemala, existen grupos de asesores pedagógicos itinerantes que visitan las escuelas ordinarias para ofrecer orientación y asesoramiento. La transformación de las escuelas especiales en centros de recursos, como parte del proceso de conversión del sistema educativo segregado en uno inclusivo, puede resultar sumamente útil al respecto.
F. Igualdad de oportunidades
50. 在《残疾人权利公约》第24条第3款中,提到了为残疾人,特别是某些特定群体,能够参与教育系统和社会而必须采取的一系列措施。缔约国应促进盲文和其他替代书写方式的学习,以及各种增强或替代性沟通模式、媒介和格式,还有定向和移动技能,以及同伴辅导和支持,此外还应促进手语的学习和聋人社群的语言身份认同。智利和捷克共和国拥有包含许多这些措施的框架,而古巴和挪威则在普通学校提供手语翻译。
51. 在第24条第3款中,还强调缔约国应确保以适合每个人的适当的语言、沟通方式和媒介提供教育,并提供能够使学生充分发挥其学业和社会潜力的环境。当前的教育系统应采取包容性的教育方法,将普通学校转变为适合所有学生(包括盲人、聋人或聋盲人)的学习环境。应采取强化的包容性措施,推广双语教学,不仅要纳入聋人学生,也要纳入听力正常的学生,以便他们能够参与包容性进程。 “能够充分发挥学业和社会潜力的环境”的表述不应被理解为隔离的环境,而应理解为缔约国改善普通学校包容性进程的义务。将学生分配到普通学校是不够的;还需要充分的支持和有效的参与39。例如,聋人学生应有机会接触使用手语进行有效沟通的社区。普通学校的所有学生都应有机会学习手语,以加强对聋人社区的包容。同时,有视力障碍或其他障碍的学生需要满足其需求的无障碍和支持措施。
G. 职业培训和能力建设
52. 教师是建立包容性教育体系的重要资源。第24条第4款强调了对教师进行培训的必要性,以便他们能够支持残疾学生,并成为优质教育的积极资源。融合教育体系已经开始为以包容为重点的融合培训提供框架。澳大利亚和古巴有培训项目,以促进残疾学生进入教育机构。
53. 就业前培训关于包容性教育的方法对于培养新教师与不同学生群体合作以及利用多样性作为教学和学习的机会至关重要。在职培训不仅对于满足属于(或可能属于)教育体系的学生的需求是必要的,而且对于实现教育体系的积极转型也是必要的。法国和哥伦比亚为教师提供这种就业前和在职培训。
54. 必须妥善处理教学障碍。必须为教师提供支持,使他们能够教授所有学生,包括残疾学生。应提供关于教学策略的培训,以管理由具有不同背景和特征的学生组成的融合课程。教师必须能够反思他们的经验和实践,以审查他们的教学方法和课程设计,从而改善包容性。
H. 终身学习
终身学习是保障教育权所必需的要素。第24条第5款呼吁在平等条件下为残疾人提供高等教育、职业培训、成人教育和终身学习的机会。这一规定很重要,因为它强调了高等教育必须满足每个学生不同年龄的学习需求。它强调,不能因为残疾人被诊断出有残疾就限制他们在教育权方面的进步。为了加强这一规定,公约的其他部分重申了采取合理便利措施以保障这项权利的义务。
四、国家层面的实施
56. 包容性教育系统是复杂过程的结果,必须系统地解决。教学制度的系统性转变应包括:a) 批准一项包容性教育法,其中包含对该教育的明确定义和一项“反对拒绝”条款,以防止歧视并考虑合理的调整;以及 b) 制定一项转型计划,以创造实现包容性所必需的条件。作为第一步,必须解决法律和政策层面的障碍。随着各教学系统投资于有助于发展包容性教育系统的实践,应推广基于人权的残疾观点的创新性以及教育的包容性方法。
57. 制定包容性教育法的过程可能很有益,特别是如果它是参与性的。建议与所有相关行为者合作,以决定包容性教育系统的设计和促进其应用。为了让那些对基于人权的教育方法了解甚少的人也参与进来,应开展能力建设活动。
58. 教育部对教育的集中管理是合适的。向包容性教育转型的过程需要中央协调,以最大限度地利用现有资源,调整规则和程序,并确保相关部门的职能符合基于权利而非慈善或医疗方法的方针。集权并不排除地方司法管辖区的参与,因为它们的干预有利于直接相关各方的更好参与,正如《公约》第4条第3款所要求的。
59. 一些系统为普通学校和特殊学校规定了不同的预算。将预算合并到包容性战略中是推动朝着包容性教育系统变革的有用工具。需要认真的政治意愿和权威来克服机构对这些变革的阻力。
60. 将特殊学校转变为包容性资源中心很重要。一些融合教育系统已将其纳入立法。在智利、挪威和西班牙,特殊教育资源可以支持普通学校的融合过程。格鲁吉亚和哥斯达黎加的项目旨在提供融合服务,以推进包容性教育。希望资源中心成为包容性框架的一部分,并置于教育部之下。
61. 学习包容的最佳方式就是去实践。应将残疾学生转入普通学校,以加强对包容性教育系统需要转型计划的理解,并应成为其基本要素。比利时和格鲁吉亚已逐步推行将残疾学生转入普通教育的计划。
62. La aplicación requiere tanto objetivos mensurables centrados en los derechos humanos como procesos adecuados de recopilación de datos. A fin de medir los progresos en la materialización plena del derecho a una educación inclusiva, es recomendable elaborar marcos de supervisión con indicadores estructurales, de procesos y de resultados, y con referencias y metas específicas para cada indicador 40. Los indicadores estructurales deberían medir los obstáculos a la educación inclusiva y no limitarse a recopilar datos desglosados por deficiencia 41. Los indicadores de proceso permiten comprender mejor los progresos realizados en la transformación, por ejemplo determinando el número de profesores cualificados en estrategias de enseñanza inclusiva, el número de escuelas que ofrecen facilidades de acceso y el número de estudiantes con discapacidad que se trasladan de las escuelas especiales a las ordinarias. Asimismo, deberían establecerse indicadores de resultados, que podrían incluir el porcentaje de estudiantes con discapacidad en las escuelas ordinarias que han iniciado la enseñanza básica y se han graduado, y el porcentaje de estudiantes admitidos en la educación secundaria. La calidad de la educación debe evaluarse también desde la perspectiva de los distintos elementos mencionados en el párrafo 28 supra. Además, es conveniente medir las acciones afirmativas, como las cuotas o los incentivos.
63. 补救措施和侵权赔偿是国内执行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相关立法应包括有效的补救措施和其他适当的申诉程序。佛兰德斯议会关于初等和中等教育的法律规定,在拒绝入学普通学校时应进行调解,并在调解失败时提供上诉补救措施。最终可以施加制裁。比利时反歧视法规定,在故意拒绝提供合理便利的情况下,可处以刑事处罚,这在教育领域是强制性的。启动申诉或要求赔偿的先决条件是充分执行《残疾人权利公约》第13条关于获得司法救助的规定。尚未加入《公约任择议定书》的国家应考虑批准该议定书,以允许提交个人申诉。
64. 《公约》第33条的监督和执行机制是促进包容性教育议程的重要资源。旨在监督《公约》的国家人权机构和机制收集了关于拒绝入学普通教育的数据,开展了关于排斥和障碍的研究和调查,促进了优质教育,并提出了立法和政策改革建议 42。民间社会团体,包括残疾人组织,有效地推动了包容性教育的进展 43。民间社会的作用对于执行至关重要,包括在国际监督方面,例如关于中国情况的报告 44,促进法规的灵活性,例如在布宜诺斯艾利斯 45,为政策制定做出贡献,例如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 46,以及开展支持包容性的运动 47 或手语教学。
五、国际合作
65.《残疾人权利公约》包含一项关于国际合作在促进残疾人权利方面的作用的独立条款(第32条)48。各国为本报告提供的资料中包含了一些国际合作有效支持向包容性教育体系转变的实例。在格鲁吉亚,教育和科学部实施的第一个包容性教育项目由挪威教育和研究部资助。丹麦政府支持在尼泊尔的一些学校引入新的教学方法,这使得有感官和智力缺陷的儿童能够融入普通教学。在柬埔寨,通过一个国家非政府组织提供的资金支持了150所公立学校的盲文和手语教学,并将课程翻译成盲文和手语,并为普通学校的盲文和手语教师提供了财政支持。
66. 包容性教育是联合国促进残疾人权利联盟资助的合作领域之一。在摩尔多瓦共和国,目标是支持政府2011年国家包容性教育计划,并改善残疾人获得普通教育和专门服务的机会。已经开始创建心理教育援助服务,以支持残疾儿童的包容性教育,对相关人员(教师、视导员和地方代表)进行关于其在为残疾儿童提供优质教育服务方面的职责和责任的培训,改进数据收集,并根据《公约》的规定修改国家法律和法规。日本政府还拨款286万美元,用于支持摩尔多瓦共和国的包容性教育,满足学校基础设施和为教师提供适当培训计划的需求。
67. 2013年关于残疾与发展问题的大会高级别会议的最后文件(大会第68/3号决议)重申了国际社会对促进所有残疾人权利的承诺,并希望为一项考虑残疾问题的发展议程进行合作,该文件还提到包容性教育是2015年后发展议程的优先事项之一(第4段d项)。
六、结论和建议
68. 包容性教育对于实现教育权利的普遍性至关重要,对于残疾人也是如此。只有包容性的教育系统才能同时为这些人提供优质教育和社会发展。包容性教育不仅仅是将残疾学生转入普通学校:它意味着让他们感到受欢迎、受到尊重和被重视。包容性教育基于能够增强每个人实现其目标的价值观,并将多样性视为学习的机会。残疾学生需要获得充分的支持,以便在与他人平等的基础上参与教育系统。普通学校应提供一个最大限度地促进其学业和社会发展的环境。
69. 残疾人在教育环境中会经历各种形式的歧视。阻碍参与学校生活的最重要障碍源于偏见和错误观念,这些观念会导致蓄意的排斥和隔离。人们污名化残疾学生,认为他们是无法在普通学校学习或无法学习的人。这导致教育系统剥夺了残疾人在《残疾人权利公约》第24条中所载的教育权利。
70. 《公约》设想了在两个层面上实现这一权利:首先,确保残疾学生在普通学校中不被歧视,并通过合理的便利措施来加强这一权利;其次,通过系统性的变革,逐步实现变革,并制定一项旨在消除排斥和隔离的转型计划。有效执行基于一个复杂的变革过程,需要对现有的立法和规范框架进行转型,并让所有相关方,特别是残疾人士及其代表组织充分参与。
71. 各国应通过包容性教育法,在各自教育部的支持下,建立一个包容性的教育系统,禁止因残疾而在普通学校被拒收,并提供合理的便利措施。转型计划应为实施具有可衡量目标的包容性教育系统奠定框架。各国应制定教师培训计划,设立合理的便利措施基金,提供易于获取的材料,推广包容性环境,改进评估方法,促进特殊学校向普通学校的转型,推广通过包容性教育指标进行的监督,为学生提供充分的支持,并使用适当的传播媒体和格式。学校需要获得充足的资金,但资金不足不应成为剥夺残疾学生受教育权利的理由。
72. 融合已产生大量可作为制定包容性教育体系的起点的好做法。国际合作对此进程做出了贡献。将包容性教育系统视为残疾与发展问题高级别会议的优先事项,可以通过在2015年后发展议程中纳入包容性教育目标,并制定适当的目标和指标,来进一步加强这一进程。
注释
- www.ohchr.org/EN/Issues/Disability/Pages/SubmissionStudyEducation.aspx.
- 另见委员会关于阿根廷(CRPD/C/ARG/CO/1)和西班牙(CRPD/C/ESP/CO/1)的残疾人权利的结论性意见。
- “普通学校”、“普通教育”、“传统学校”和“普通学校”等术语通常用于指代接纳有或没有残疾的学生(与仅招收残疾学生的“特殊学校”相对)的教育系统。在本报告中,前者将不加区分地用于指代“普通教育”,因为这些学校在《残疾人权利公约》中被提及。
- 另见联合国儿童基金会,《残疾儿童受教育权:基于权利的包容性教育方法》(日内瓦,2012 年)。
- 包容性教育在人权法中没有明确定义。然而,儿童权利委员会已采纳了对该术语的定义(见下文第17段)。
- Bengt Lindqvist,1994年。7 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关于残疾儿童和青年教育的调查委员会报告》(伦敦,The Stationary Office,1978年)。
- 网址:www.unesco.org/new/en/education/themes/leading-the-international-agenda/ education-for-all(见下文第33段)。
-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包容性指南:确保全民享有教育机会》,2005年(巴黎,2005年),第12页。
- 参见 Tony Booth 和 Mel Ainscow,《包容性指数:发展学校的学习和参与》(布里斯托,包容性教育研究中心,2004年)。
- 参见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委员会,《关于初等教育行动计划的第11号(1999年)一般性意见》和《关于教育权的第13号(1999年)一般性意见》。
- 在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关于残疾人工作和就业的专题研究(A/HRC/22/25)中,对此有更详细的说明。
- Sebastian Buckup,“排斥的代价:将残疾人排除在工作世界之外的经济后果”,就业工作文件,第43号(国际劳工组织,2009年)。
- 参见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第13号一般性意见,第6段,以及关于教育权的特别报告员的初步报告,E/CN.4/1999/49,第42至74段。
- 参见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的第13号一般性意见(第43至59段)和关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不歧视的第20号一般性意见(2009年)。
- 参见同上,关于残疾人的第5号一般性意见(1994年)。
- 参见例如儿童权利委员会关于教育宗旨的第1号一般性意见(2001年)。
- 同上,关于残疾儿童权利的第9号一般性意见(2006年),第11和62段。
- 同上,第1号一般性意见,第10段。
- 同上,第9号一般性意见,第20段。21 同上,第67段。
- 国家建立包容性教育体系的义务,并不限制父母为其子女选择教育策略的权利,例如通过在家上学,只要能提供符合人权所规定目标和条件的优质教育。
- 学校在第9条第1款a项中被明确提及。
- 例如,请参阅阿根廷的报告 CRPD/C/ARG/CO/1 和西班牙的报告 CRPD/C/ESP/CO/1。
- 例如,请参阅奥地利(CRPD/C/AUT/Q/1)、阿根廷(CRPD/C/ARG/Q/1)、中国(CRPD/C/CHN/Q/1)和秘鲁(CRPD/C/PER/Q/1)初次报告的“问题清单”。
- 例如,请参阅关于匈牙利初次报告的结论性意见(CRPD/C/HUN/CO/1)。
- 例如,请参阅关于秘鲁初次报告的结论性意见(CRPD/C/PER/CO/1)。
- 请参阅关于阿根廷(CRPD/C/ARG/CO/1)和巴拉圭(CRPD/C/PRY/CO/1)初次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 请参阅关于巴拉圭(CRPD/C/PRY/CO/1)(关于将隔离的特殊教育模式转变为包容性模式)、阿根廷(CRPD/C/ARG/CO/1)(关于确保就读于特殊学校的残疾学生被纳入包容性学校)、中国(CRPD/C/CHN/CO/1)(关于将特殊教育系统的资源重新分配给促进普通学校的包容性教育)和澳大利亚(CRPD/C/AUS/CO/1)(对残疾学生继续被转入特殊学校,以及许多就读于普通学校的学生在很大程度上被排除在特殊班级或单位之外,表示担忧)的初次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 加拿大,新不伦瑞克省,教育部和幼儿发展部,关于包容性教育的第 322 号政策:“6.2.2 不允许以下做法:1)在学校或社区基础的教学选择中,为有学习或行为困难的学生提供隔离或独立的课程或班级;2)为就读于学前教育至八年级的学生提供替代教育课程。”
- Rosa Blanco et. al., 教育的质量为了所有人:一项人权事务(圣地亚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2007)。
- 国际教育委员会,教育:一项隐藏的宝藏(巴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1996),第4章。
- 得益于一项旨在将包容性教育引入第比利斯十所公立学校的项目,这十所学校在2006年至2008年间改善了其无障碍设施,符合《残疾人权利公约》第9条的规定。
- 另见《残疾人权利公约》第九条第二款(a)项,其中涉及无障碍的最低标准和准则。
- 例如,见残疾人权利委员会关于西班牙初次报告的结论性意见,CRPD/C/ESP/CO/1,第44段。
- 关于根据《公约》任择议定书评估“尽最大可能利用现有资源”的义务的声明,E/2008/22,附件VIII,第152至155页。委员会指出,应考虑若干因素来评估履行该义务的情况,例如所采取措施的审慎程度和旨在实现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程度,在采取这些措施时是否采取了非歧视性方法,以及这些措施的时间框架。应通过对背景进行仔细分析来考虑资源限制。
- 正如经济和社会事务部为促进和保护残疾人权利和尊严制定一项广泛而全面的国际公约的特别委员会编写的一份背景文件所述,该文件涉及若干国家关于残疾的立法中关于合理便利的概念。
- 联合国儿童基金会,《残疾儿童的教育权》,第 70 页。
- Hilde Haualand 和 Colin Allen,《聋人与人权》(世界聋人联合会,2009 年)。网址:www.wfdeaf.org/wp-content/uploads/2011/06/Deaf-People-and-HumanRights-Report.pdf。
- 参见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人权指标:衡量与实施指南》(纽约和日内瓦,2012年)。
- 例如,葡萄牙已经制定了包容性的结构性指标。
- 参见布宜诺斯艾利斯、阿塞拜疆、多民族玻利维亚国和哥伦比亚的监察员、卢旺达国家人权委员会以及芬兰议会监察员的贡献。
- 人权观察,“优质教育的标志”,视频,2013年。网址:http://deafnewstoday.blogspot.fr/2013/10/signs-for-good-education.html.
- 人权观察,“只要他们让我们留在教室里”:中国残疾人受教育的障碍(美国,2013年)。
- 24人小组在布宜诺斯艾利斯推动了关于支持公立学校残疾儿童以及保障普通私立学校学业连续性的规范改革。
- 老挝盲人协会对2011-2015年国家包容性教育战略和行动计划的贡献。
- 加拿大社区生活协会2013年的“不找借口”运动。
- 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关于国际合作在支持国家落实残疾人权利方面作用的专题研究(A/HRC/16/38)提供了更多细节。
